一小區90多個車位
被一男子買走
而且全部上了地鎖
停車位買了就屬于你?
律師:先滿足業主,一戶一車位是基本的原則
律師表示:
1、不患寡而患不均,根據《物權法》明確規定,車位應該首先保障業主的需求,一戶一車位是基本的原則。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2、開發商用車位抵債到底合不合法,需要看小區車位是否擁有產權,如果開發商擁有車位產權,則有權出售、出租。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3、如果像該男子聲稱的因開發商欠債,那么該男子在車位出售后擁有首先受償權,或用出租后的租金收益抵債,但若開發商未將車位出租、出售,該男子無權對車位進行處分。
4、如果的確存在開發商違規將車位出售給該男子,那么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向開發商及該男子主張權利,要求撤銷其合同,或主張其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
網友:不買車位還想停,想多了
突然之間
一多半的車位都不能用
必然給小區其他業主帶來影響
對此,網友的態度卻不盡相同
有網友表示,
既然其他業主無意購買,
那么自然無法干預車位的所屬。
還有部分網友表達了強烈的不滿,
認為如此大批量購買、
占用車位是不顧及其他業主的行為,
應該先征求他人同意。
住宅小區停車位到底歸誰?
對于小區車位的歸屬問題
《民法典》進行了規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以上述條款為依據,對于小區的車位歸屬,分情形討論:
01
地面車位(1)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地面車位,且該車位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應該屬于開發商所有;
(2)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地面車位,但該車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應該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3)建筑區劃內,未經規劃而用于停放汽車的地面車位,若該車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車位應該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若該車位占用開發商或者他人的專有部分,則該車位應歸屬于開發商或個人。
02
地下車位
(1)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
依據《國防法》第37條和《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防工程性質的地下車位應推定為國家所有,投資者(一般為開發商)可以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但是不得出售。
(2)非人防工程性質的地下車位
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層設立,分屬于不同主體,地下車庫是開發企業基于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修建的,因此該類車位應歸屬于開發商。
03
首層架空停車位
(1)小區首層架空停車位層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應歸屬于開發商;
(2)小區首層架空停車位層高2.2米以下的應歸屬于小區全體業主。
最后,無論是地面車位還是地下車位,或是首層架空停車位,歸屬于開發商的,其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進行處置,但是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若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則可以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行決定車位的使用方式。
建議停車的時候
一定采取合理的方式
不亂占別人的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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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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