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車難是目前城市存在的普遍問題。
所以當初買房沒買車位的業主,開始考慮買車位了。新小區還好一般都有余額,老的小區尤其繁華地帶會存在買不上或租不上車位的情況。
二、車位已滿,購租不能。這種時候,有需求的業主,不要放棄,因為,您可能被侵權了。
實踐中可能出現,開發商將車位出賣給了業主以外的其他人;有的業主一戶就買了二、三個甚至更多的車位;開發商或者物業將地下車庫改造成營利性停車場或洗車房等以收取租金。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車位、車庫是小區整體內容的組成部分,目的在于服務于整個小區業主的便利,因此對其利用和轉讓,應當服從于全體業主的利益。
三、建設單位按照規劃的配置比例修建車位、車庫,并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符合“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配置比例是指規劃確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
規劃確定的配置比例是由政府規劃部門確定,具有法定性和確定性,業主可以在購房前就進行了解也可以在有需求時進行查詢。
四、按照小區車位、車庫的配置比例,有合理停車需要而沒有得到滿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開發商不合法的買賣、出租車位(車庫)的合同。
當小區車位嚴重不足,買不到或租不到車位的業主,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維權。
1、開發商將配置比例內的車位(車庫)出賣、出租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
2、開發商超出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出賣、出租給其他業主。這種情況屬于,該其他業主已按照配置比例購買了車位,又超出比例購、租車位,即一戶多位的情況,這時候只對其超出比例的購、租車位合同宣告無效,比例內的仍然有效。
3、開發商或物業將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于非停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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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采納了約定歸屬說的觀點,即在目前現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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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是小區業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輔助設施,車位對業主的重要性就好比鑰匙對于房屋的重要性,車位性質上屬于小區的配套措施,但這并不等于說車位與專有部分是民法上從物與主物的關系,實務案例中車位糾紛的種類也是多樣性的,不同的車位糾紛處理方式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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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共停車位對外出租、電梯及外墻廣告、公用設施出租這些收益,到底歸誰所有? 如何分配?如何使用?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小區業主關注的熱點也是小區矛盾糾紛的多發點。 并不知道自己小區的哪部分收入屬于公共收...
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只能為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都屬于小區的公共財產。公共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行政管理、社區服務等設施。比如:綠地、道路、路燈、地下(上)線路和管道、停車場(庫)、配電房(室)及電器設備...
買了停車位,有停車位的使用權還要交停車費嗎?這個停車費物業到底有沒有權利收? 很多業主認為物業不應該收,是覺得停車這項服務已經包含在物業費里面了,還有業主認為停車場是小區的配套設施,是屬于小區的公共區域,...
在該最新案例中,關于車位的爭執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于2017年8月24作出最終裁定: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并無建筑物,其本質屬于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